中共江苏省委省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级机关基层党支部建设的规定 (2007年3月27日苏委工通〔2007〕5号)

2019-12-02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进一步增强省级机关基层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8〕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以及《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苏发〔2005〕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支部建设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这一主线,大力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省级机关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处室,原则上单独设立党支部。党员人数在3人以下或没有条件单独设立的,可与业务相关的处室设立联合党支部。

第四条党员人数7人(含7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另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不设党支部委员会。

第五条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3年。党支部任期届满要按期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或提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六条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处室的业务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开拓创新精神。

第七条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处室党员负责同志兼任,实行“一岗双职”。根据工作需要,党员人数较多、有条件的,可选配专职书记或副书记。老干部党支部的书记,可选党性强、威信高、作风正派、身体较好、有一定党建工作经验的离退休党员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处室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严格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做好本处室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支持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6.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九条集体领导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委员根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三会一课”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和每季度上一次党课(含上级党组织上的党课)。

第十一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的规定,党支部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安排,认真开展好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民主评议党员要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注意听取群众意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方法要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第十二条谈话提醒制度。党支部定期对党员进行谈话,对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对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以及群众有意见的党员,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第十三条目标管理责任制。党支部年初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四条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党支部委员会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党员的评议和监督。

第五章    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党支部要紧紧围绕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开展党员经常性教育。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结合党员的实际情况,科学安排教育内容,确保党员每年参加所在党组织集体教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十六条严格党员管理和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严格要求党员执行党的决议和党的纪律,忠实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十七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从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上关心、爱护、帮助党员。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及时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开展学习、宣传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活动,积极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创建活动

第十八条省委省级机关工委根据省级机关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结合每5年集中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适时评选表彰“五好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结合实际开展创建“五好”党支部活动。

第十九条党支部要围绕“五好”目标,全面加强建设。“五好”党支部的具体标准是:

1.支部班子好。党支部班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党性强,作风正,密切联系群众,勇于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2.工作机制好。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党建工作制度。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化、正常化,形成依靠制度加强党支部建设的良好运行机制。

3.党员队伍好。党员队伍整体素质高,党员政治信念坚定,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工作业绩好。党支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紧紧围绕工作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积极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在“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中成绩显著。

5.群众反映好。全体党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实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机关服务作风好、效能高。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厅局党组(党委)要把党支部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机关党委(总支)关于党支部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积极为党支部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紧密结合经济、业务工作和党员队伍建设加强指导。

第二十一条机关党委(总支)对党支部建设负有领导责任。要以创建“五好”为目标,制订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细则。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党支部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对考核不合格的党支部,有针对性地采取限期转化措施。对新任的党支部书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以《党章》、党建理论和党务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短期集中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做好党务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党支部的建设。根据老干部党员的实际,从学习场所、学习资料和活动经费等方面为其开展活动创造条件。有留存党费权的机关党委(总支)每年可将老干部党支部年度缴纳的党费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存,定期拨给老干部党支部,作为党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隶属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管理的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及中央部门管理单位等机关党支部。厅局直属单位和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党支部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省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级机关基层党支部建设的规定 (2007年3月27日苏委工通〔2007〕5号)
2019-12-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进一步增强省级机关基层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8〕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以及《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苏发〔2005〕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支部建设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这一主线,大力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省级机关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处室,原则上单独设立党支部。党员人数在3人以下或没有条件单独设立的,可与业务相关的处室设立联合党支部。

第四条党员人数7人(含7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另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不设党支部委员会。

第五条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3年。党支部任期届满要按期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或提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六条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处室的业务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开拓创新精神。

第七条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处室党员负责同志兼任,实行“一岗双职”。根据工作需要,党员人数较多、有条件的,可选配专职书记或副书记。老干部党支部的书记,可选党性强、威信高、作风正派、身体较好、有一定党建工作经验的离退休党员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处室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严格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做好本处室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支持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6.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九条集体领导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委员根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三会一课”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和每季度上一次党课(含上级党组织上的党课)。

第十一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的规定,党支部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安排,认真开展好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民主评议党员要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注意听取群众意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方法要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第十二条谈话提醒制度。党支部定期对党员进行谈话,对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对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以及群众有意见的党员,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第十三条目标管理责任制。党支部年初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四条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党支部委员会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党员的评议和监督。

第五章    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党支部要紧紧围绕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开展党员经常性教育。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结合党员的实际情况,科学安排教育内容,确保党员每年参加所在党组织集体教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十六条严格党员管理和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严格要求党员执行党的决议和党的纪律,忠实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十七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从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上关心、爱护、帮助党员。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及时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开展学习、宣传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活动,积极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创建活动

第十八条省委省级机关工委根据省级机关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结合每5年集中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适时评选表彰“五好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结合实际开展创建“五好”党支部活动。

第十九条党支部要围绕“五好”目标,全面加强建设。“五好”党支部的具体标准是:

1.支部班子好。党支部班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党性强,作风正,密切联系群众,勇于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2.工作机制好。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党建工作制度。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化、正常化,形成依靠制度加强党支部建设的良好运行机制。

3.党员队伍好。党员队伍整体素质高,党员政治信念坚定,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工作业绩好。党支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紧紧围绕工作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积极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在“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中成绩显著。

5.群众反映好。全体党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实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机关服务作风好、效能高。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厅局党组(党委)要把党支部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机关党委(总支)关于党支部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积极为党支部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紧密结合经济、业务工作和党员队伍建设加强指导。

第二十一条机关党委(总支)对党支部建设负有领导责任。要以创建“五好”为目标,制订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细则。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党支部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对考核不合格的党支部,有针对性地采取限期转化措施。对新任的党支部书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以《党章》、党建理论和党务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短期集中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做好党务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党支部的建设。根据老干部党员的实际,从学习场所、学习资料和活动经费等方面为其开展活动创造条件。有留存党费权的机关党委(总支)每年可将老干部党支部年度缴纳的党费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存,定期拨给老干部党支部,作为党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隶属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管理的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及中央部门管理单位等机关党支部。厅局直属单位和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党支部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